(2017)冀0104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辉与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付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445号原告:王辉,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英哲,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金刚,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原告王辉与被告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长 王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