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花张春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花,张春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306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香山美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花,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春伟,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花、张春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