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492-1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对原告董某与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426民初49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6民初49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一行“被告:董某”补正为“原告:董某”。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