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普泉优实业有限公司与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普泉优实业有限公司,居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9783号原告:上海普泉优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程擎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军,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原告上海普泉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居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普泉优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9,85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7,98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新疆阿勒泰产羊羔,被告支付相应价款。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价值79,850元的羊羔,但被告未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需承担相应价款10%的违约金,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居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原被告间发生购销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新疆阿勒泰羊羔,合计价款79,850元。后经原被告结算,双方于2016年11月20日补充订立《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条载明,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以汽车运输方式、同年9月24日以航空运输方式、同年10月4日以航空运输方式,三次合计向被告交付总重量为1,597公斤的羊羔,每公斤单价50元,合计价款79,850元。合同第四条结算方式载明,收货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载明,逾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10%的违约金。合同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载明,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购销合同由原告在甲方一栏加盖公章,由被告居军在乙方一栏签名。同日,原告制作购买羊肉详细明细单一份,该明细单载明原告三次供货的羊羔数量、重量、运单号,总重量为为1,597公斤,总价为79,850元,被告居军在签收人一栏署名。现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购买羊肉详细明细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本案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79,850元羊羔的事实,由《购销合同》及购买羊肉详细明细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款10%的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850元及承担违约金7,985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居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上海普泉优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9,850元;二、被告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泉优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98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被告居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