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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蔡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蔡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胡宗年,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维,女,生于1989年11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81执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