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德州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94号申请人德州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北。法定代表人苏晓静,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书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70号。法定代表人栾印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管书军,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任荣霞,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不准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德州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