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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志富、陈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富,陈震,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21号之一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志富,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陈震,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鄂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志富5000元罚金、陈震4000元罚金,现被执行人李志富、陈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