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魁云与黄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魁云,黄永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2618号原告:江魁云,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黄永发,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江魁云与被告黄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魁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永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魁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下个星期归还款。后经电话催取,被告一直未接,故起诉。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原件一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未归还借款引起本案发生,应负本案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江魁云要求被告黄永发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时,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372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永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江魁云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负担50元,原告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行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