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字第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壹号线汽车用品经营部、廖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壹号线汽车用品经营部,廖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字第392号之一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壹号线汽车用品经营部,住贵港市港北区法院西面S03、S05号。经营者:蔡骏熙,男,1976年5月12日,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廖奋,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应安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奋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奇石信用社90×××11账户内存款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