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韩某某,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宣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辽12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辽12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