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亚微与孙文杰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微,孙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微,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古寨西路。被执行人孙文杰,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西路。申请执行人王亚微与被执行人孙文杰(2016)鲁1002民初4778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002民初477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文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西路***号***室房产,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款项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文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西路***号***室房产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