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杰与陈永涛、陈宏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陈永涛,陈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涛,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宏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陈永涛、陈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鄂03执监8号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永涛、陈宏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涛、陈宏涛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永涛、陈宏涛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明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