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富某某买卖合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富某某,男,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