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如晓、方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如晓,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方美香,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志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晓与被执行人方美香、罗志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如晓领取案件款9750.22元后,与被执行人对偿付其余欠款388049.78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冻结方美香工资以及将方美香、罗志事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屏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481执2191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对方美香在永安市槐南镇政府工资的冻结;三、将方美香、罗志事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