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颜明娣、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颜明娣,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40号原告: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邢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泉,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明娣,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住所地蚌埠市经营者:颜明娣,身份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颛孙亚伟,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原告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明娣、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泉、袁靳,被告颜明娣、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颛孙亚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4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为57600元,两项合计为2976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因被告颜明娣投资开办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GRC构件加工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颜明娣、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加工GRC构件并安装;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先款后货,如对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I%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的最后双方还约定了如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起诉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除此之外,双方在合同中还同时对供应要求、价格等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底前即按约提供GRC构件并安装完毕,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经两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10月,被告仍拖欠工程款24万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颜明娣、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共同辩称:两被告的欠款我方已于2017年6月5日偿还了3万元,于2017年5月3日偿还了2万元,共计5万元,现在还欠19万元。因为现在会所正在经营中,不到一年时间,每一个月都在向外偿还供货商以及建筑商的欠款,对于所签原告的19万元,两被告始终向原告答复,同意分月偿还,每个月偿还2万到3万元;2、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利息等费用,我方不应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颜明娣。2015年8月28日,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签订《GRC构件加工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为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合同甲方)制作安装GRC构件;合同暂定造价为5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本合同为先款后货,乙方制作完产品后通知甲方付款,甲方在接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将货款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当批次货款后三日内将产品送至项目现场并经甲方验收,双方签署收款单,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完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10月25日,颜明娣向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九五至尊娱乐会所和邢伟签订GRC工程合同全款50万元,增项2万,共计52万元整,已付28万元整,还欠24万元整。”该欠条尾部加盖了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印章。欠条出具后,颜明娣分别于2017年5月3日还款2万元,2017年6月5日还款3万元。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本院认为,本院认定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之间存在19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起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此标准经核算,以24万元为本金,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6800元。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依约应由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承担。颜明娣作为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经营者,应对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据此,颜明娣作为本案被告,系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经营者:颜明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1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6800元(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之后以19万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正阳亿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4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7984元,由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九五至尊娱乐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