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侯俊峰、徐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侯俊峰,徐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63170C。负责人:于小岗,系行长。地址: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委托代理人:武志勇、轩轲,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侯俊峰,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徐玉玲(系侯俊峰妻子),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侯俊峰、徐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告侯俊峰、徐玉玲分十二期向原告偿还本金,第一期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30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第四期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第五期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第六期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300000元,第七期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第八期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第九期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300000元,第十期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第十一期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本金100000元,第十二期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本金295626.86元及全部利息、罚息及结清费用;如二被告有一期不能按约支付,原告可就剩余借款及全部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侯俊峰、徐玉玲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侯俊峰、徐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