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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泰和县伍伍化工有限公司与南昌晟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伍伍化工有限公司,南昌晟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55号原告:泰和县伍伍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圆通公司对面二楼。法定代表人:阮连。委托代理人:李荣华,公司员工。被告:南昌晟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京润广场一期M栋46号。法定代表人:朱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伍伍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晟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伍伍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泰和县伍伍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泰和县伍伍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