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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凯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凯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5173号原告深圳市捷凯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传平。委托代理人陈胜鑫,原告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龙翔山庄。法定代表人余吉荣。委托代理人陈晓林,广东美赢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1294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18.1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捷凯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18.1元及利息(以2318.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捷凯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陈雪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