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张国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张国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庇护工业区金牛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8617990D。法定代表人:陈朝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红,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上诉人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国成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国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国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国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国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李 洋审 判 员 金红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基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