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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于沛申请执行胡世斌、詹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于沛,胡世斌,詹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于沛,女,汉族。被执行人:胡世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詹建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于沛与胡世斌、詹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8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世斌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另一车辆已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詹建梅名下的房产设定有抵押权,暂不具备变现条件。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