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龙慧珍、罗欢、张玉先与黄志仁、桃源县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德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慧珍,罗欢,张玉先,黄志仁,桃源县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德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龙慧珍,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欢,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张玉先,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黄志仁,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张志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桃源县德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刘仁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慧珍、罗欢、张玉先与被执行人黄志仁、桃源县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德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龙慧珍、罗欢、张玉先于2017年8月28日以便于法院执行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