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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穆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225号被执行人:穆青,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刑初���第0097号刑事判决书穆青盗窃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账户、房产及土地等不动产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穆青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燕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