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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7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林楚璇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林楚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72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号宝丽大厦一、二楼。法定代表人黄庄,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楚璇。上列原告与被告林楚璇信用卡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一、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中国银行信用卡,并接受《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及信用卡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给予各被告办理信用卡。二、《领用合约》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持卡人需自交易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被告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被告除按照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原告按照超出部分的5%加收超限费。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将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原告对中银长城人民币贷记卡、中银长城国际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持卡人应按照原告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原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贷方余额还返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原告直接计扣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信用卡各收费标准参考申请表载明的收费表。三、各被告开通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但未能依约向原告还清交易款项100152.41元。四、原告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100152.41元,自该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仍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各被告出具信用卡,该行为经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而各被告在使用中多次消费透支,且拒不偿还透支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清偿透支款项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费用。原告诉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各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未答辩、未举证质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上述案件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收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 进审判员 何 兴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