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巨海、王跃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巨海,王跃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特27号申请人:赵巨海,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王跃花,女,195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法,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赵巨海、王跃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巨海、王跃花称,赵海燕,女,1980年5月2日生,因精神失常经常离家出走,2005年6月离家出走后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海燕,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镇××村××号,系申请人赵巨海、王跃花的女儿。因精神失常,经常离家出走,申请人于2010年向诸城市公安局百尺河派出所报过案,诸城市××镇××社区村民委员会、诸城市公安局百尺河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人赵巨海、王跃花申请宣告赵海燕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海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海燕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期间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赵巨海、王跃花申请对其宣告死亡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对申请人赵巨海、王跃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海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