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英,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英,女,生于1990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被执行人张恒,男,生于1987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中城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英与被执行人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恒已全部履行(2017)川190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0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