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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英,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英,女,生于1990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被执行人张恒,男,生于1987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中城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英与被执行人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恒已全部履行(2017)川190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0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