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0665-9。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学春,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