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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曾细宝与上海旭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细宝,上海旭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183号原告:曾细宝,女,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旭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夏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青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细宝与被告上海旭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曾细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4,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至归还之日止按9%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由原告出借100,000元给被告,出借期限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5月17日,收益率年9%。但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采取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细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