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35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牌口乡新樟村新龙村民组某号,住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30号大众公寓北栋某房;2012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7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商贸城某栋楼下,盗得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棕黑色锡派斯72V电动车。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在长沙市马王堆附近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2179元。2、2017年5月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某栋某家庭旅馆门口,盗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棕色乖乖兔48V电动车。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在长沙市马王堆附近销赃。3、2017年5月1日早晨,被告人陈某某至长沙市开福区先福安置区某栋楼下,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内的四箱特仑苏牛奶。2017年5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商贸城某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锡派斯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购车凭证、GPS轨迹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四条第一款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细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