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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孟广国与薛帅帅、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国,薛帅帅,陈丹丹,张元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625号原告:孟广国,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帅帅,男,1986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陈丹丹,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元印,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孟广国与被告薛帅帅、陈丹丹、张元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孟广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原告孟广国负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