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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刘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刘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251号原告王桂芳,女,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继超,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2017年1月29日前还清,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经原告数次催要该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芳诉被告刘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桂芳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刘继超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桂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