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刘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刘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251号原告王桂芳,女,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继超,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2017年1月29日前还清,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经原告数次催要该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芳诉被告刘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桂芳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刘继超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桂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