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遂祥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遂祥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遂祥,男,1945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6年11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遂祥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遂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被告人马遂祥在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证、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渑池县平板桥附近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先后于2015年1月、2016年8月两次因非法行医被渑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马遂祥因非法行医再次被渑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马遂祥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辩称自己曾有乡村医生证,后被卫生行政机关收回;自己在县卫生局第一次行政处罚后,曾通过法院交了1000元罚款;自己家庭经济困难,非法行医系生活所迫。上述事实有渑池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遂祥的交款票据、户籍证明、坻坞村委出具的马遂祥家庭困难证明、被告人马遂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遂祥违反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遂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遂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