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冯运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明,冯运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99号原告:杨玉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冯运坤,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杨玉明与被告冯运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玉明负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