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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公灵、徐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公灵,徐诺,杨志强,李书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69号申请人徐公灵,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徐诺,女,201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法定代理人徐志敏,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徐诺的父亲)。被申请人杨志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李书琴,成年,住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志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书琴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杨志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书琴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书琴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属肇事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徐公灵、徐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