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侯荣棕、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荣棕,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荣棕,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侯荣棕与被执行人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5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陈建华拖欠侯荣棕布款54123元,定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7年2月20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75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75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7123元;二、如陈建华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侯荣棕可以陈建华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且侯荣棕可就陈建华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及上述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计577元;保全申请费601元,由陈建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3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到案款474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陈建华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49381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