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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瑞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正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正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583号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吐鲁番市高昌区交河物流港新思路南侧、沙枣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恩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现住吐鲁番市。被告:新疆瑞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建设路1号美家物流园K栋2011、30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季科全,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存,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公司员工,现住吐鲁番市。被告:张正存,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公司员工,现住吐鲁番市。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瑞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正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28.66元,减半收取3514.33元,由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