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与胡朝、邵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胡朝,邵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664号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沈国星。委托代理人:金剑婷、季驰青,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朝,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邵丽萍,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诉被告胡朝、邵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