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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与胡朝、邵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胡朝,邵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664号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沈国星。委托代理人:金剑婷、季驰青,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朝,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邵丽萍,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诉被告胡朝、邵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东管理部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