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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60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潘是富、周建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徐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0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建彪,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苏荣,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邹宗科,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徐群飞,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潘是富与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徐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宗科、徐群飞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将军庙D7#楼501号的房屋被本院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变卖该房屋并已变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宗科、徐群飞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将军庙D7#楼501号(房产证号:31××9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