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60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潘是富、周建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徐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0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建彪,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苏荣,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邹宗科,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徐群飞,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潘是富与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徐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宗科、徐群飞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将军庙D7#楼501号的房屋被本院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变卖该房屋并已变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宗科、徐群飞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将军庙D7#楼501号(房产证号:31××9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