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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高举与枣阳市金旺角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举,枣阳市金旺角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739号原告:陈高举,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学,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被告:枣阳市金旺角大酒店,住枣阳市沿河路。负责人:张世清,系酒店经营者。原告陈高举与枣阳市金旺角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周友华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高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高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陈高举负担。审判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