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河北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丙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丙友,许辉,梁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0110执868号申请人河北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丙友,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许辉,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梁俊敏,女,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10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梁丙友、许辉、梁俊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许辉给付申请人购车款216782.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梁丙友、梁俊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梁丙友、许辉、梁俊敏承担本案诉讼费2276��、执行费3152元。但被执行人梁丙友、许辉、梁俊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丙友、许辉、梁俊敏银行的存款22221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