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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军生与张付波、夏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生,张付波,夏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911号原告:胡军生,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付波,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夏婷,女,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胡军生诉被告张付波、夏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