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军生与张付波、夏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生,张付波,夏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911号原告:胡军生,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付波,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夏婷,女,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胡军生诉被告张付波、夏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