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天马建材有限公司与鲁先洪、高正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天马建材有限公司,鲁先洪,高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天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陶代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鲁先洪,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高正金,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先洪、高正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