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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天马建材有限公司与鲁先洪、高正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天马建材有限公司,鲁先洪,高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天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陶代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鲁先洪,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高正金,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先洪、高正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