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芳与刘亚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芳,刘亚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564号原告:姜芳,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亚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姜芳与被告刘亚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姜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姜芳负担。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乃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