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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宫仁龙与孙久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仁龙,孙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宫仁龙,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孙久霞,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仁龙与被执行人孙久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5000元,余款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富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春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