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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1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乡何大岷村。法定代表人:何秋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产业集聚区大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志安。上诉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3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本案有约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已超过5000万元、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原审法院受理且案件正在审理中,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