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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诉被告辽宁承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辽宁承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1027号原告:陈军,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承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辽宁承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