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永安市小陶和原机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坡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1942728B。法定代表人余朝樟,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安市小陶和原机砖厂,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坚村村马尾坑。经营者朱昌谦,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小陶和原机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因愿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永安市小陶和原机砖厂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业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