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0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8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XXX号的海参店内,趁经��者邱某某夫妇睡觉之际,窃得iPhone6(16G)、iPhone7plus(128G)移动电话各1部及男士单肩包一个,内有男士钱包、银行卡、身份证及人民币500余元等物。后被告人李某某将2部移动电话销赃至许某某处。经鉴定,上述2部移动电话分别价值人民币1,175元、5,847元。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许某某处调取了被窃移动电话2部,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许某某、黄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监控视频、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登记表、收条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前科���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本院缴纳。)二、调取在案的被窃财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