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佃成、王佃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佃成,王佃军,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44号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被执行人王佃成,出生于1969年1月11日,住朝阳。被执行人王佃军,出生于1966年12月22日,住朝阳。被执行人张文斌,出生于1968年11月28日,住朝阳镇。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佃成、王佃军、张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50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佃军名下位于开发区(丘号:06531003-5)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周 颜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