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虞桂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虞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被执行人:虞桂平,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缙民初字第13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虞桂平在(2017)浙1122执12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虞桂平的财产在价值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