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国莉与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莉,刘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19号原告:周国莉,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刘其波,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周国莉与被告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周国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国莉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