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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国莉与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莉,刘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19号原告:周国莉,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刘其波,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周国莉与被告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周国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国莉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更多数据: